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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能股份: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10 17:40:53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八章 通知及公告 ......4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50
第十二章 附则 ......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宁夏巨能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宁夏巨能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1100670415379T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
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 XIA JUNENG ROBOT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银川(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同心南街 296 号
邮政编码:750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479,09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共同创业,共享美好。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机器人自动化
装置及物流系统;承接机械零配件的来料加工;普通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
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宁夏共享集团股份 7,120,000 38.9923 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
2 孙文靖 3,576,000 19.5838 净资产折股
3 孙洁 1,886,667 10.3323 净资产折股
4 宋明安 754,667 4.1329 净资产折股
5 李志博 754,667 4.1329 净资产折股
6 麻辉 471,667 2.5831 净资产折股
7 同彦恒 471,667 2.5831 净资产折股
8 党桂玲 471,667 2.5831 净资产折股
9 王玉婷 471,667 2.5831 净资产折股
10 刘学平 377,331 2.0664 净资产折股
11 宋凯鑫 264,000 1.4458 净资产折股
12 孙士家 212,000 1.1610 净资产折股
13 李家林 176,000 0.9639 净资产折股
14 马洪涛 132,000 0.7229 净资产折股
15 陈睿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16 丁建龙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17 白麒麟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18 鲍鲁海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19 董德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0 刘朝阳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1 马杰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2 李维军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3 周文龙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4 刘跃武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5 史秀林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6 郭小刚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7 刘玉生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28 车延明 80,000 0.4381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8,260,000 100.00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47.909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根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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