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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金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9 20:27:42

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公告编号:2025-020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总经理”统一修改为“经理”、“副总经理”修改为“副经理”;
2、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新增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运营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二)要约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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