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公司章程新旧条文主要条款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09 18:59:40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新旧条文主要条款对照表
修改前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 第二条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按 公司系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按
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2012 年 7 月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2012 年 7 月
16 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16 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1017955284063。 为 914401017955284063。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州弘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州弘亚
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GUANGZHOU 公司的英文名称:GUANGZHOU
KDT MACHINERY CO.,LTD. KDT MACHINERY GROUP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423.0243 万元。 42,423.1297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时,全体发起人以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 时,全体发起人以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中的 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中的5,000 万元折合为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 5,000 万元折合为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由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广州弘亚机械有 由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其余净资产列 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其余净资产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净资产 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截至公司设立之日,已 折股方式出资,截至公司设立之日,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 设立时,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
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
各发起人的出资已于 2012 年 6 月
4 日足额缴纳。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2,423.0243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 42,423.1297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最新有效的法律、法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规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等执行。 销。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最新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等执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