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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8 19:10:0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各子公司可结合自身具体的经营管理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 基本要求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有效地筹集与使用资金,合理利用及管理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公司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规范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决策与监督机构

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2.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3.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财务机构设置
1.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的聘任和解聘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
2. 公司设财务中心,各子公司应设置财务部,配置适当的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
1. 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向总经理报告;
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3.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产抵押融资方案、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方案等内容;
4.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完成公司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5.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管理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7.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8. 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9.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10. 组织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人员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1. 组织及实施公司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资金有效运用、资产安全完整;
12. 审核各子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13. 督促各部门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4. 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15. 检查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6. 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财务中心主要职责
1. 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2. 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外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相关信息;
3. 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
4. 负责日常会计核算,负责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5. 依法纳税并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积极争取各项税收优惠;
6. 为公司各项经营决策提供财税专业支持;
7. 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财产清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账实相符;开展资产减值测算,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8.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制度办理结算、合理调配资金以提高效率;编制资金报表、预测分析现金流以优化管理。
第八条 财务人员管理
1.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2.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务会计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3. 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会计人员任用实行回避制度,企业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会计人员不得从事现金收付和票据结算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等工作。
4. 财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公司财务信息保守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和财务秘密。
5.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公司及各子公司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公告等规定,并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在统一口径下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及子公司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应独立设账核算。
3. 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
4.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5. 公司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十条 会计科目管理
1.公司财务中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指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性原则指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实用性原则指会计科目应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公司实际需要。
2. 经济业务发生变化时,会计科目也应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会计科目的变更由相关会计人员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及依据,经必要复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登记与会计报表编制
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实际业务需要,规范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必要辅助账簿。会计账簿登记须及时、准确、完整,并于每月月末按规定完成结账,严格执行对账程序,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2. 基于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及相关资料,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报表编制须确保数字真实可靠、计算准确无误、内容完整清晰、说明简明扼要,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第四章 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基本规定
1. 公司会计政策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及具体处理方法。
2.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各会计期间及前后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必须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对同一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及方法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会计政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变更:
1. 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变更的,由财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变更生效当期定期报告的披露日期。
2. 因实际业务情况需自主变更的,必须提供可靠会计信息作为依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若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还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3. 当变更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采用追溯调整法:
1)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的留存收益;
2)同步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及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
3)确定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除外。
4. 若无法确定变更对列报前期的影响数,应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起应用新政策。
5. 若在当期期初确定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则采用未来适用法:新政策仅适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估计变更
1. 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基于最近可获取信息作出的判断。当赖以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获得新信息、积累新经验及业务发展需要时,可进行修订。任何变更均需基于真实、可靠的依据,确保合理性与合规性。
2. 会计估计变更必须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若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确认。若变更影响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其影响数需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分别确认。
3. 会计估计变更由财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需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根据影响金额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参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4. 当难以明确区分某项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时,应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并按未来适用法执行。
第十五条 前期差错更正
1. 前期差错是指在编制前期财务报表时,因未能运用或错误运用可靠信息而导致的遗漏或错报:

1)编报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应加以考虑的信息;
2)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
2.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形。
3. 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公司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1)追溯重述法: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差错从未发生,并据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
2)不切实可行的处理:若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应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可采用未来适用法。
4. 公司应在发现重要前期差错的当期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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