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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告时间:2025-07-08 17:42: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
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望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3 分钟,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 15 分钟之内;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先后顺序。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单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视同弃权处理,其中未提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
果。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八、本次会议由计票、监票人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 议 文 件
目 录
序号 议 题 页码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 审议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5
2 审议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124
3 审议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 125
议案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审议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5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审议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5

审议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2025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正
式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此外,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 35
条规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援引自《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现需予以删除。
公司现拟根据相关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废止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非实质性文字表述修改。如涉及实质性修改的,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鉴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修改股东大会为股东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修订、删除公司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内容,并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如涉及实质性修改的,仍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治理程序。
附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附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1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
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 “《特别规定》”)、《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
1 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改意见函》”)、《香港联合交易所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 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 下简称“《修改意见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 称《必备条款》)均已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
见的函》不再适用;增加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作
为制订依据。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金函(2004)170 号文和中国证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金函(2004)170 号文和中国证 特别规定》已废止,相关
2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5]54 号文《关于同意光大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5]54 号文《关于同意光大证 内容予以删除。
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及核减注册资本的批复》批准,以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及核减注册资本的批复》批准,以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颁发商外资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颁发商外资字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1 除表格所列条款修改外,本次修订中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条款增加、删除、排列、章节间调整位置等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或者交叉
引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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