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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科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08 16:56: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唯科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20 万
股,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3,6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4,8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9,588,67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95,211,32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611,324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29%。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部分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975,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的 4.79%。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为 775,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62%。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9,950,000 股,占当时公
司总股本的 24%。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已完成向 147 名激励对象 456,497 股
限制性股票(定向发行股份)的归属登记,新增股份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5,256,49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7,579,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7,677,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 名,分别为庄辉阳、王燕。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庄辉阳、王燕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庄辉阳、王燕作为董事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6,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 本次解除限 实际可上市
号 名称 (股) 本比例 售股数量 流通数量 备注
(股) (股)
1 庄辉阳 54,000,000 43.11% 54,000,000 13,500,000 董事长、总经理
2 王燕 2,900,000 2.32% 2,900,000 725,000 董事

序 股东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 本次解除限 实际可上市
号 名称 (股) 本比例 售股数量 流通数量 备注
(股) (股)
合计 56,900,000 45.43% 56,900,000 14,225,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庄辉阳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王燕女士为公司现任董事,本次解禁后仍需遵
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承诺;
3、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
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减数量(+,- 占总股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7,579,225 45.97% -56,900,000 679,225 0.54%
其中:高管锁定股 679,225 0.54% 0 679,225 0.54%
首发前限售股 56,900,000 45.43% -56,90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7,677,272 54.03% +56,900,000 124,577,272 99.46%
三、总股本 125,256,497 100% 0 125,256,497 1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傅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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