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19:58:33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7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 71 名,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826,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771,634,398 股的 0.63%。
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 7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326,000 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 1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00 股(因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人员一致导致合计人员数量低于两项授予人员人数之和)。
(二)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分别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鉴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按规定为
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 71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826,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3%。 其中,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 70 名,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326,000 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资格
的激励对象 1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00 股。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不超过 26,669,910 股限制
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80,422,398 股的 3.42%。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1,370,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80,422,398 股的 2.7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000 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80,422,398 股的 0.13%。
4、授予登记人数: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为 120 名,预留授予登记
完成的激励对象为 11 名。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的规 则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前(含披露日)授予,则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的规则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预留的比
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和注销,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和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前):每股 2.59 元。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比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期 155%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三个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比
例
第二个解除限售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期 78%
第三个解除限售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期 131%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减值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③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前(含披露日)授予的,则预留部分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比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