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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19:34:41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1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不低于 2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及职责,遵守履职程序。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前 5 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五)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七)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
(九)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的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表决等问题上对独立董事施加影响,以致于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得到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 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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