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7 17:45:41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268 号奥美大厦 1 栋 22 层
联系电话:025-86799777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进律师、孙士珺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 188 号公司本部大楼二楼多媒
体会议室召开的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及信息,包括:
1.《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信息;
6.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及所审议议案相关的其他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文件随会议材料报送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作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同时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 14 点 00 分;现场会议地点
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 188 号公司本部大楼二楼多媒体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7 月 2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为: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核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 0名,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58 名,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5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15,786,851 股。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地址:南京市庐山路 268 号奥美大厦 22 层 3 电话:(025)867997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身份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3,952,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58%;反对 1,78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7%;弃权 5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田江权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13,956,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88%;反对 1,78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7%;弃权 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
地址:南京市庐山路 268 号奥美大厦 22 层 4 电话:(025)86799777
表决结果:通过
2.02 王毓敏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表决情况:同意 113,899,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99%;反对 1,7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4%;弃权 112,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地址:南京市庐山路 268 号奥美大厦 22 层 5 电话:(025)8679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