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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17:36:46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0
优先股代码:360031 优先股简称:贵银优 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监事会改革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章程》尚需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核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7 日

附件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号 或说明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 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
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 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公司法》
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第 一 条 、
1 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 上 市 公
简称《党章》)、《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简称《党章》)、《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司 章 程 指
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引》第一条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指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
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 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商
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 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
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第二款 本行章程所称优先股, 第三条第二款 本行章程所称优先股,是
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 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
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 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类别股 《 上 市 公
2 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 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 司 章 程 指
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 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 引》第三条
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法 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法律法规对优先股另
律法规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十条、第
3 人,董事长变更时法定代表人由新任董事 九十五条;
长接任。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第八条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以 《 上 市 公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 司 章 程 指
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 引》第十条
承担责任。 任。
5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根据《公司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号 或说明
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 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 法》第一百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二 十 一 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 和 中 国 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监 会 相 关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规定,审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 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 委 员 会 行
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 使 监 事 会
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监事、行长和其 职权,不设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监
员。 事。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第十一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
人员是指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 是指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审 第 二 百 六
审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 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董事会 十 五 条 、
6 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 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 上 市 公
理人员。 司 章 程 指
引》第十二

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每一 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每一股份应当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 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
优先股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 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 《公司法》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 第 一 百 四
7 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确 所载条款确定。 十 三 条 、
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 上 市 公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司 章 程 指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引》第十七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价额。 条
同价额。
第十九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 《公司法》
标明面值。其中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民币标明面值。其中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第 一 百 四
币 1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币 1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十 二 条 、
8 元。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第十八

第二十三条 本行或本行的子公司(子 第二十三条 本行或者本行的子公司(子 《公司法》
9 银行)不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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