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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糖业: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17:20:44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5-043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反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阶段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本诉 456.21 万元;反诉 1520.55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2024 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456.21 万元。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将本次诉讼事项补提预计负债 143.32 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 2025 年度利润总额约 143.32 万元。公司拟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本案后续的进展及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于2019年4月对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以下简称东江糖
厂)提起了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19 桂 0122 民初 1084 号)。公司及东
江糖厂于 2019 年 8 月 8 日针对该案对思源公司提出了反诉,并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被立案受理(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 0122 民初 1084 号]。上诉期内,公司、东江糖厂、思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桂 01 民终 6269 号](详情请参阅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2021 年 1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南
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2021-107))。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桂 01 民终 6269 号],裁定撤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 0122 民初 1084 号民事判决;发回南宁市武
鸣区人民法院重审(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2022 年 9 月 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重
新立案,案号为(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2022 年 10 月 13 日开庭
审理,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因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
再次提起上诉(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6)、2023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审理,案件号为[(2023)桂 01 民终 12299 号],近日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民事判决
主文的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民事判决
主文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3.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民事判决
主文的第三项为:上诉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赔偿上诉人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土地上的81.9 亩未砍收原料蔗损失 85,200.57 元;
4.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民事判决
主文的第四项为:上诉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赔偿上诉人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土地上的甘蔗宿蔸和青苗损失 1,346,682 元;
5.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民事判决
主文的第六项为:上诉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支付上诉人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苗补贴款955,970 元;
6.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民事判决
主文的第七项为:上诉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支付上诉人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土地未达到“双高”基地标准而造成的实际产量差额损失 8,515,166 元;
7.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民事判决
主文的第九项为:上诉人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南宁糖业
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支付 2017 年度、2018 年度租金 7,225,112.81 元;
8.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10 民初 3921 号民事判决
的第十项为:上诉人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支付 2017 年蔗种预付款 1,259,743.56 元、其他垫资款 2,829,925.11 元;
9.上诉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支付上诉人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9/2020 榨季原料蔗蔗款1,533,251.22 元;
10.被上诉人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南宁糖业股
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的上述第一项、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
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在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1.驳回上诉人广西思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12.驳回上诉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被上诉人广西农投
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三、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发生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涉及金额 诉讼(仲裁)
时间 (万元) 阶段
广西正兴农 南宁市武鸣区惠和 请求判令被告惠和合作
2022 年业科技有限 农机专业合作社、 社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 350.72 二审(重审)
1 9 月 6 日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 用利息等,被告香山糖厂 未判决
公司 公司香山糖厂 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22 年南宁糖业股 武鸣广源生态农业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 一审(重审)
2 10 月 19 日 份有限公司 公司、覃维群 甘蔗种植预付款及资金 167.56 未判决
东江糖厂 占用费等。
南宁南糖香 广西南宁广昇农业
2023 年山甘蔗种植 科技有限公司、韦 请求被告返还甘蔗种植 472.30 二审
3 2 月 17 日 有限责任公 燕 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等。 未判决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
广西桂冠益 公司香山糖厂、南
2023 年农农业发展 宁糖业股份有限公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甘蔗 307.85 二审(重审)
4 3 月 7 日 有限公司 司、南宁南糖香山 种植损失 未判决
甘蔗种植有限责任
公司
2023 年南宁糖业股 广西雨垚源农业有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各项 二审
5 8 月 8 日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卢宝健 预付款、赔偿公告费损 150.9 已判决
东江糖厂 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生效)
请求判令被告方荣宁向
原告返还预付蔗种、肥
2023 年南宁糖业股 料、农药、机械、地租、 二审
6 12 月 7 日 份有限公司 方荣宁、潘仕强 保险等款项及占用资金 92.57 未判决
东江糖厂 利息、支付本案律师服务
费;被告潘仕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023 年广西农投糖 广西南糖餐饮管理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 二审
7 12 月 28 日 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在名称中使用“南糖”文 99.8 已判决
有限公司 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南糖”注册商标专用权 (生效)
的行为;在全国媒体上发
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
原告损失及因维权支出
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
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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