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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6 15:32:51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25-044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国广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490,000.00 万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79号)。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7 月 8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90,000.00 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证券的数量
本次可转债发行数量为 4,900.0000万张。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广核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8 日,T-1 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发行人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 A 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广核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8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中国广核(A 股)”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1245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245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39,334,986,100 股,公司不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可
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39,334,986,1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A 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48,972,057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430%。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 A 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3816”,配售简称为“广核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元),超出 1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
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 A 股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认购量获配广核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 A 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 A
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 A 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3816”,
申购简称为“广核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
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8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 A 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公司原 A股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请参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七)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5 年 7月 9 日至 2031 年 7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 0.2%、第二年为 0.4%、第三年为 0.8%、第四年为 1.2%、第五年
为 1.6%、第六年为 2.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息起始日为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5 年 7 月 15 日
(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6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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