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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6 15:32:5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市值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
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带领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牵头执行,公司各部门、中心积极配合。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审定市值管理的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监督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董事长应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研究制定市值管理具体方案,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四)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在其分管的领域内,有效执行并落实市值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的各项具体措施。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部门,负责起草市值管理方案和制度,牵头落实市值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积极传递公司投资价值。
(七)公司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积极参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市值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中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
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科学运用上市平台并购功能,围绕主业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必要时剥离不适于公司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产业或资
产,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中长期分红规划,落实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等活动积极与投资者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来访等渠道回应投资者咨询;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开展投资者说明会、网络会议、专项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及时沟通;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
(五)信息披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的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透明度。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根据市场环境和股权结构,适时开展股份回购,提振市场信心。
(七)除以上方式外,公司可适时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以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采用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公司与同业可比公司及行业平均水平的表现,对关键指标进行客观评估。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并设定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尽快研究提出需采取的措施并向董事会报告,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相关指标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九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
司将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股市行情、行业发展
状况、公司业绩等因素,董事会对市值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激励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
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业绩贡献及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
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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