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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铭智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4 20:56:04

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债券代码:124014 债券简称:华铭定02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0032024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5年7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罚字〔2025〕1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亮先生、章烨军先生、韩智先生、 范丽娜女士: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铭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算,华铭智能2020年涉嫌虚增销售费用、虚增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增利润总额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销售费用、虚增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华铭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7日,华铭智能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未能审慎核实上述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章烨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未
能督促聚利科技按照费用性质准确计入相应科目,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丽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同时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任聚利科技财务总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居间、代理服务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以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章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范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韩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及相关年度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及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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