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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申报稿)(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7-04 20:09:30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前曾用名“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包含子公司时统称本集团)系由王俊民、范秀莲、郑伟、新余天禾广诚投资有限公司(原西藏天禾广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盛华康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起人,以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19,000.00万元。
2010年11月、12月,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分别以货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36,000.00万元。
2011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80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A股)4,010万股,并于2012年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注册资本变更为40,010.00万元。
2013年3月、9月,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累计转增注册资本68,017.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8,027.00万元。
2019年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决议,注销原拟用于2017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已回购股份10,658,380股,2021年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1,075,607,470元。
2022 年 4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69 号文核准,公司
获准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不超过 4,000 万股新股。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非公开
发行 4,000 万股新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同月 30 日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115,607,470 元。
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89,500 股。
2023 年 3 月 21 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 1,114,117,970 元。
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580.00 万股普通股
(A 股),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119,917,970.00 元。
本公司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2200741928586E,住所为西藏山南市泽当镇三湘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为范秀莲。
本财务报表于2025年4月11日由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出。根据本公司章程,本财务报表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行业性质
本公司及子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
3.业务范围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品牌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用辅料销售;食品销售;药品批发;食用菌菌种进出口;药品进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进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
4.主要产品
本集团主要产品分为小容量注射液、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固体制剂四个大类,涉及肝病、肠外营养、抑郁、抗生素、麻醉等领域,其中小容量注射液包括环泊酚注射液、多烯磷脂酰胆碱注射液、盐酸纳美芬注射液、甲磺酸多拉司琼注射液、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Ⅱ)等品种;大容量注射液包括转化糖注射液、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Ⅶ)、羟乙基淀粉200/0.5氯化钠注射液、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注射液等品种;粉针剂包括注射用脂溶性维生素系列、注射用夫西地酸钠、注射用头孢系列、注射用复方维生素(3)、注射用甲泼尼龙
琥珀酸钠等品种;固体制剂包括苯磺酸克利加巴林胶囊、恩替卡韦胶囊、考格列汀片、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富马酸卢帕他定片、聚普瑞锌颗粒等品种。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相关规定编制。
(2)持续经营
本集团对自2024年12月31日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和情况。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收入确认和计量等。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业务根据其经营所在地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以美元或澳元为其记账本位币,本集团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三、9.(2)所述方法折算为人民币。

5.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披露事项 该事项在本财务报表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附注中的披露位置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单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五、4 单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 单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重要的在建项目 —— 单项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超过本集团
资产总额的 0.5%
单个项目期末余额占开发支出期末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外购在研项目 六 余额 10%以上且金额大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预付款项、预收款项 —— 账龄超过 1 年的且金额超过 500 万
元人民币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 账龄超过 1 年的且金额超过 500 万
元人民币
重要的联营企业 八、3.(2) 单一主体对合并报表净利润影响绝
对值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的投资活动项目现金收支 五、59 收到或支付投资活动现金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6.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集团作为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以不早于本集团和被合并方同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的时点为限,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报表中,并将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相关项目。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集团作为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收购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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