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4 19:13:3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其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参照本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出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如相关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 由于与第(一)至第(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