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04 18:21:48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低温常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压液化石油气、丙烯、聚丙烯;储存化工产品(甲醇、 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正丙醇、异丙醇、正丁醇、异丁醇、甲苯、二甲苯、邻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二甲苯、对二甲苯、苯乙烯、丙烷、丁烷);为船舶提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供码头设施服务;在港区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 发;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务,化工产品的转口贸易、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在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商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公司自产产品的售后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学品);贸易经纪;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可开展经营活动)。” 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
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结构如下: 第二十条
占总股本比例 公司发起人为: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
股 东 股份数额(股) (%) 尼科长江有限公司、江苏欣桥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南京汇众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协凯机
一、外资股 456,656,700 28.97% 电有限公司。
东华 石 油( 长 325,360,000 20.64%
江)有限公司
优尼 科 长江 有 131,296,700 8.33%
限公司
二、内资股 1,119,471,067 71.03%
周一峰 152,610,440 9.68%
其他 社 会公 众 966,860,627 61.35%
股
总股本 1,576,127,767 100.00%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