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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4 18:22:0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
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除国家统一会计政策调整外,因发生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会计报表附注出现对投资者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内容、指标等,进行责任认定,提出整改措施,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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