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4 17:13:05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07月 04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原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制度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其内容与《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部分现行内部治理制度的内容亦同步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内部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面值人民币 1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各发起人以其在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 的全体股东,各发起人以其在上海索辰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截至 2019年 10月 31日的净资 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截至 2019年10月31日的净资
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 30,000,000股,净资产超过股本 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 30,000,000股,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持有 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持有
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 股份数、持股比例与出资方式为: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108,784股。公司的股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9,108,784股。
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89,108,784股,每股同权同利,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89,108,784股,每股
无其他种类股。 同权同利,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
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