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4 17:07: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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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13:30 在苏州高新区向阳路 2 号莱
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885,69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9355%。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38,17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反
对 36,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 11,22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685,7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3%;反
对 5,190,7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6%;弃权 9,22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687,7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7%;反
对 5,188,7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2%;弃权 9,22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684,9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1%;反
对 5,191,5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8%;弃权 9,22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683,7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9%;反
对 5,187,7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0%;弃权 14,22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684,9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1%;反
对 5,187,5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9%;弃权 13,22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688,8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0%;反
对 5,183,6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1%;弃权 13,22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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