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4 15:46:18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
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一般审计或调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相关的关联交易。
12、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
作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
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
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
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
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
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
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
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
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