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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4 11:49:33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

法律意见书
【2025】京师非字第414725-8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电话:8610-50959999
传真:8610-50959998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2025】京师非字第414725-8号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鲁西化工”)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问题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事项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鲁西化工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鲁西化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为实施《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一)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6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2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张辉玉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布告栏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七)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1日,以9.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76名激励对象授予1609.8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九)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监事会对预留权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经审查认为: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意以2023年4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按每股8元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94.20万股。

(十二)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四)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十五)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等议案。
(十六)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910,172,45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成。
根据《激励计划》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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