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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3 17:41:45

证券代码:600036 证券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2.00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5/7/10 - 2025/7/11 2025/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2025 年 6 月 25 日的2024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发布的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的支付 H 股股东 2024 年度末期股息的公告。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25,219,845,6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504.40 亿元(含税),其中,A 股总股
本为 20,628,944,429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412.58 亿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5/7/10 - 2025/7/11 2025/7/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无。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0 元。
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1.800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800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 A 股股东(含机
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2.000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3077469、83077266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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