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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通信: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希通信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2 18:03:2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
电话:(8621)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希通信”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康希通信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三、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四、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以下词语或简称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希通信、本公司、公司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
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调整 指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
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批准及决策程序如下:
1、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 年 5 月 27 日至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
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康希通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康希通信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原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
事会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35 人调整为 133 人。前述 2 名
激励对象原拟获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7 月 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5 年 7 月 1 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
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授予价格为 5.81 元/股,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2.75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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