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1 19:37:10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等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如公司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信息如军品产能、产量、销量,军品销售价格和配套件采购价格变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应豁免披露。
对需要对外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产品的名称、军品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应
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漏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漏。
第十三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根据《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同时提交书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二)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三)等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证券事务部初审登记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四)证券事务部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书;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登记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文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
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 是? 否?
名单
知情人是否书面承 是? 否?
诺保密
申请单位及主管领
导意见
证券事务部审查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将严格依据《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注: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