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1 19:33:12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相关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访及发布会、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登记制度可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项目申报、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日前及公告日后两日内不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规划、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协助填报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