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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智能: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1 18:06:16

证券代码:603273 证券简称:天元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1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正江众情(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基金”或“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1,000.00万元,认缴出资占比为33.32%。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投资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
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交易方案及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存
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与青岛正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正江”)共同发起设立正江众情(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署了《正江众情(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规模为3,00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3.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青岛正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W0J2X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21年02月0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东路118号基金聚集区16F131号
法定代表人:赵博文
股权结构:赵博文持股98%、范玉庆持股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2155
经查询,青岛正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姓名 国籍 住所 合伙人类型
杨林科 中国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 有限合伙人
徐步高 中国 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 有限合伙人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目前,上述合作方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签署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正江众情(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EML37XXM

(三)出资额:3,001万元
(四)成立日期:2025年05月30日
(五)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正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范雅婕)
(七)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11室-94(自主申报)
(八)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九)投资方向与投资范围:本基金专项投资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限于商业秘密,暂不披露公司名称)的股权。
(十)合伙规模: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01.00万元。各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见下表:
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青岛正江私募基金管理
普通合伙人 1,001.00 货币 33.36
有限公司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3.32
有限公司
杨林科 有限合伙人 500.00 货币 16.66
徐步高 有限合伙人 500.00 货币 16.66
总计 - 3,001.00 - 100.00
(十一)经营期限:长期。
(十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经营合伙企业及其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行使下列执行合伙事务的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以下职权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1.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和执行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
2.代表合伙企业雇佣合伙企业的员工等;
3.代表合伙企业做出有约束力的其他选择、调查、评估、表决和其他的决策(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或投资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4.进行合伙企业日常管理和运营中发生的费用支付;
5.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6.根据本协议,将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给各合伙人;
7.准备各种报告、报表,代表合伙企业支付应当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费;
8.保管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账簿;
9.决定在准备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10.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注销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保持和取出资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
11.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
12.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十三)投资决策机制
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指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总体计划;
2.做出关于项目投资的决策,包括项目投资款、项目尽职调查费用以及其他项目投资相关费用的支付的相关决定;

3.决定本合伙企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及向被投资项目委派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事宜;
4.决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变现、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为项目投资的目的设立关联公司或企业;
6.决定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公司进行投资;
7.根据基金运营期间实际情况对资金头寸做现金管理;
8.决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决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9.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分配之目的,处置合伙企业的财产;
10.批准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本协议约定或普通合伙人认为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须由全体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如果不能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该委员可委托另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代其表决。该委员及其授权代表亦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与会议,视为该委员亲自出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一共3名委员,各委员按一人一票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应取得2/3以上(含本数)委员同意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十四)入伙和退伙
1.本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合伙人入伙。
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 人可以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收益分配方式及亏损、费用分担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财产扣除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部分应按照 本协议约定分配给各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的可分配收入,扣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及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税费等各项应付未付的费
用后,应当按照下列分配方式及顺序进行分配:
1、覆盖实缴出资额:百分之百(100%)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先按实缴 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按照本第1款取得的累计分配金 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超额收益:如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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