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1 18:06:0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运营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法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负责公司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置财务会计职能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专业财会管理人员,综合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审核、分析等方法,做好财务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及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层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层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层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行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授权范围内的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公司各项财务工作必须按规定制度进行,加强
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股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预算控制、目标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统一领导是指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调度资金,统一分级授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在公司内部统一执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部门在公司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若无特别情况,各子公司制订的财务制度,应尽力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2、统一财务共享集中。公司对分支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共享集中管理,统一组织财务人员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3、统一管理财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①财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权限管理;②财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传递、报送范围和方式;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控制和执行;④重大财务事项的批准和处理等。
4、统一资金调度。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将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运营资金及经费款项统一计划安排、集中管理、调拨划付,并统一计算资金的使用成本和效益。
第十三条 分级授权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治理的结构安排,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就筹资和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费用支出审批、薪酬分配、担保、捐赠、合同签订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层授权,具体权限由各专项制度规定。公司经营层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再对各分支机构和部门进行相应授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预算控制是指公司各分支机构和部门每年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内,进行费用开支和资产的购建、维修等,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一律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目标考核是指公司财务会计部门配合公司绩效考核机构,对公司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年度经营及财务预算目标执行完成情况进行计算考核,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
奖惩。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或人员应恪尽职守,及时、真实、全面地反映和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维护股东权益。对违反财经纪律及公司制度的、或有损公司整体利益的,财务部门或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财务会计等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独核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要求相关单位改进其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应接受公司稽核监察、风控合规等部门的审计和检查,所有财务会计人员有责任支持和配合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风险和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确保在任一时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和流动性指标相适应。公司在净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财务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客户资金的独立安全性、资产减值准备和各项业务风险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关联交易和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的规范及时性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第二十条 在真实有效的财务核算数据基础上,借助于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管系统。当公司净资本达到预警标准时,公司主要通过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有形或无形资产、加大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或暂停利润分配、发行次级债或债转股、募集资本金等方式补充净资本。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目标,公司集中负债管理权限,强化负债风险、成本、规模的控制。公司筹集和使用大额资金时应进行事前风险收益评估,重大资金的筹集、分配与运用以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等应进行集体决策。公司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担保以及自营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管理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公司对资金的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实行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在分级授权范
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自有资金由专门部门统一集中进行计划、筹集、分配、使用、监控与考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专门部门负责结算和头寸管理工作,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行为,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开立银行账户,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由公司客户资金存管部门进行管理。分支机构除根据授权在经批准的当地银行账户保留必要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应当及时划转公司总部实施集中管理。公司严格禁止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横向资金往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防范分支机构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公司定期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货币资金管理状况、资金结算情况、资金头寸和内部往来、大额款项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其中对大额资金存取和资金余额变化实行适时重点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需启用资金管理的预警和处理机制,提前化解有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开支标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严格费用存款银行账户和备用金借款的管理。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产改良支出、重大的装饰支出)及大修理性支出,公司执行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物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公司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管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价值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强化实物资产登记保管工作,采用实物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和测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和阶段划分,并对金融工具和其他资产计提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和减值准备。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按谁管理谁负责收回或者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已经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及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对净资本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保障相关各方利益,按国家税法足额计提和缴纳相关税费;按公司章程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遵守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应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和各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的一致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严格查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包括财务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控股子公司须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预算及财务分析等资料,公司对收到的资料加以整理和分析。公司尽力统一控股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其与公司保持一致。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公司对分支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共享集中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关联交易事项的发生,并及时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真实状况。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股东会、董事会报告,公司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