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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1 17:46:26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5-057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四)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并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
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的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
补充的,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北交所安排的
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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