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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01 17:46:54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5-075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
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的选任
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特别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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