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1 17:46:26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5-072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指引第 6 号》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指引第 6 号》的
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 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 公司合并、 分立;
(七)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北交所报备,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按《指引第 6 号》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当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或者对公司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