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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强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30 21:45:28

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及议事细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的规定不定期召开。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专门会议。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四条 专门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公司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方
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
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每一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在审查意见记录上签名。专门会议可以现场、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
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必要费用。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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