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30 21:44:43
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
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
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及
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5 修正)》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