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20:04:19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537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 888 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琳昊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2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7,206,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447%。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7,62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36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84,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84,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陈振华先生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06,676,00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7%;反对245,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弃权284,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53,90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68%;反对 245,6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2%;弃权 284,9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3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654,20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反对267,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284,900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2,10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31%;反对 267,4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039%;弃权 284,9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63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950,73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70%; 反对8,970,87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0%;弃权284,900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28,625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40%;反对 8,970,87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30%;弃权 284,9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6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出席、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 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