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30 19:54:54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会议、重大交易信息、关联
交易信息、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北交所或公司认定的情形。
(九)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十)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
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
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