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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传动: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19:40:41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5-042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章第一条 第一章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 《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持续监管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法(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第七条 第一章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
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
代表人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经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相关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 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开定向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 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在公开市场进行股票 式。公司在公开市场进行股票发行的,公司发行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 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无优先认
股票无优先认购权。 购权。
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公司年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原预约公告日前 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2.公司业绩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公司年度报告、中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 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5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4.中国证监会、北 公告日期的,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二)公司 直至公告日日终;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报公告前 5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本公司股票:1.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2.公司业 之日内;4.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 定的其他期间。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
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4.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会不按
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撤销。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
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
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
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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