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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19:14:44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 389 号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7人,代表股份46,649,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46,500,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149,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1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4 人,代表股份 149,5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149,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1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27,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
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507%;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918%;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7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28,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
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196%;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899%;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0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27,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
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14%;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918%;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6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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