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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30 19:1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
驼工业区荣吉路 389 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627,0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
对 11,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1,0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00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507%;反对 11,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18%;弃权 11,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7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628,0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
对 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 10,9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00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96%;反对 10,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99%;弃权 10,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0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627,3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反
对 11,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10,7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30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14%;反对 11,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18%;弃权 10,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68%。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罗坚熔
202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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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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