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30 18:34:54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国投资本的要求,指派本所郭达、杨嘉欣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国投资本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国投资本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等进行了公告。
国投资本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
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
大街 2 号国投金融大厦 5 层 507 会议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国投资本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陆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50,960,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477%。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国投资本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会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同时,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一、关于选举董
1.01 事的议案 4,344,836,439 99.8593 是
1、崔宏琴女士
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一、关于选举董
1.01 事的议案 257,895,158 97.6805 是
1、崔宏琴女士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投资本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投资本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