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30 18:13:28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拟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480 万
18,480 万元。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人。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或更换办法同董事长的产生或更换办
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永康市中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永康市中坚工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起 具制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均以原人均以原永康市中坚工具制造有限 永康市中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发起人名称、 股出资,折合成股份 6,600 万股,每股 1
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元,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
… 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 的其他方式。
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项由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
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 式进行。
易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