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6-30 17:00:58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 17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 1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 23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25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 26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27
第十章 罚则 ...... 27
第十一章 附则 ...... 28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另行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通报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况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
应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一)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