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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新春:五洲新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30 16:36:28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虹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新制冷”)为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公司本次为虹新制冷向银行申请各类融资合计 10,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不含票据池业务相互连带责任担保 30,000 万元),公司实际为虹新制冷提供的担保余额 8,307.04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已向银行融资 5,452.00 万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实业”)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各类融资合计 9,700 万元人民币提供限额担保或最高额担保;合计担保总额为 9,700 万元人民币,新龙实业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9,7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向银行融资 9,7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47,262.99 万元(其中包括:票据池业务相互连带责任担保 30,000 万元;内保外贷质押担保折合人民币 3,262.99 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
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详见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
于 2025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在上述担保预计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担保事项如下:
1.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绵阳分
行”)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虹新制冷向光大银行
绵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 10,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虹新制冷未提供反担保。
2.新龙实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昌
县支行”)于 2025 年 6 月 3 日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
申请 e 信保理融资业务 2,000 万元人民币本金、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3. 新龙实业与农行新昌县支行于 2025 年 6 月 4 日签署《保证合同》,约定
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 e 信保理融资业务 3,000 万元人民币本金、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4.新龙实业与农行新昌县支行于 2025 年 6 月 5 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 600 万元人民币,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5.新龙实业与农行新昌县支行于 2025 年 6 月 5 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 2,4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6. 新龙实业与农行新昌县支行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签署《保证合同》,约定
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开立即期涉外信用证折合人民币 1,700 万元本金、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四川虹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虹新制冷成立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注册地址为四川
省绵阳市游仙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智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蒋明夫。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家用电器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 33,973.45 万元;净资产
5,906.71 万元;2025 年 1-3 月营业收入 30,027.02 万元;净利润 499.74 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1 月 12 日,注册资本 36,634.05 万元;注册地址为浙
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199 号;法定代表人:张峰。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轴承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五金、汽车零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 548,762.91 万元;净资产
298,820.44 万元;2025 年 1-3 月营业收入 88,921.95 万元;净利润 3,879.4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光大银行绵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之一: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无追索权保理,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之二: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无追索权保理,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一: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陆佰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不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二: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贰仟肆佰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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