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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9:53:45

公司简称:北新建材 证券代码:00078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1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北新建材、本公司、公司 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新集
告 指 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期届满之日或回购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北新建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北新建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北新建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中国建材发改革[2025]152 号)文件,经报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 日至 11 日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33)。
5、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9)。
6、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北新建材调整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具体内容为:以2024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额1,689,507,842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6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461,424,283.33元。公司2024年度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335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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