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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星图: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时间:2025-06-27 19:29:10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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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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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我们”)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与前述《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发的《关
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53 号)的要求,本所现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1)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2)发行人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3)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4)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5)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作出判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随其他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 万元,投向星图云空天信息云平台建设项目、星图低空云低空监管与飞行服务数字化基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星图洛书防务与公共安全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建设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星图云项目、星图低空云项目、星图洛书项目)、补充流动资金;2)发行人业务包括数据服务,主要为公司依靠自主研发的处理
软件将基于原始数据处理后的数据产品销售给用户;3)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目前均未使用完毕。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应用领域、核心技术、客户群体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性投资,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2)本次各募投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公司整体研发计划及发展战略规划、前募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等,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本募实施后是否新增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3)本募实施是否以前次募投项目实施为基础,并结合本次募投产品研发进展及后续安排、技术及人员储备、研发难点攻克情况、相关项目审批及资质取得情况、商业化落地可行性等,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数据采购及服务是否合规,公司相关经营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5)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展及后续使用安排,剔除超募资金影响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问询问题所涉事项的回复
(一)除星图云项目存在两笔前期数据采购外,星图低空云项目、星图洛书项目均未进行数据采购;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向第三方提供数据服务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拟采购数据及提供服务的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 拟采购数据及提供服务内容
本项目拟采购的数据内容主要以天基、空基、地基等十圈层
数据及多源异构多模态高质量数据集为主,其中,多模态数
1 星图云项目
据集包括多源智能解译样本、无人机样本数据、高质量三维
重建数据等,服务内容主要系基于星图云智算云网的基础设

序号 募投项目 拟采购数据及提供服务内容
施能力、数据云高度鲜活的数据资源,以及计算云多模态大
模型、地理空间感知和数字表亲重建技术,结合离线能力底
座,将星图云核心能力融合为面向农业、水利、应急、交通、
林业、环保等众多行业应用的综合性服务
本项目拟采购的数据内容主要以低空飞行环境构建数据为
主,服务内容主要为利用平台能力为政府低空监管、企业飞
行托管、公众飞行保障等提供公共云部署及私有化部署的低
2 星图低空云项目
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包括空域规划、容量分析、航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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