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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9:11:48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5-073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
及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对《中润
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
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英文全称:Zhaojin International Gold Co., Ltd.
英文全称:Zhongrun Resources Investment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 25-6 号山
号中润世纪广场 17 栋 东财欣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50014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 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增加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励;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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