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达股份: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7 19:11:17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制度。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九条及《减持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及《减持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均应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二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六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
第十七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本制度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二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 及 5% 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1% 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在股本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的,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的股本变动公告中,说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的具体情况。
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触及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 及5% 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触及 1% 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