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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职工董事选任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7 19:10:5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二) 民主选举原则;
(三)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 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第六条 职工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七条 职工董事人数 1 名,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
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可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十一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后,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工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免动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解雇
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六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决议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董事。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由工会启动增补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选举;
(三)新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
(一)列席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
(二)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就公司经营发展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四)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就议题内容通过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负有以下义务:
(一)代表和反映公司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负责;
(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六)不得利用职工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职工董事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每年应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对职工董事的履职提供保障:
(一)公司应保证职工董事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和资料。
(二)职工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公司应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如调研、培训费用等)。
(四)公司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如收集职工意见、提供信息等)。可以设立职工董事联络员或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对职工董事的考核与评议:
(一)职工董事的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职工董事进行年度或任期评议。
(三)评议结果作为职工董事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并与是否需要启动罢免程序相关联。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给职工董事本人和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工会应建立职工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相冲突的,以后者为准;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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