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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9:10:53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一、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
有规定外,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在遵循《公司法》《证券法》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销。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
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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