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7 19:10:5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
(修订本)
第一条 为确保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及重要财务决策科学合理,程序符合规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程序和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经营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营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对外投资系指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证券、期权、外汇、投资基金、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风险性投资。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规则第四条标准由股东会通过外,均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条和第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除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同公司对外担保,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权限内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时,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以及担保申请书,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验证后,写出可以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裁审批后上报董事会。
(二)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表决后决定是否批准。经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授权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须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总裁。
公司对外担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董事会在按前款所述程序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在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说明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以及采用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 如本规则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则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规则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总裁、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公司发生由公司董事长决定的交易事项,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的单笔长期或短期贷款发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下,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审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因贷款而需作资产抵押的,其决策程序和规则同于前款规定。
(二)公司设立子公司,视投资金额的大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设立分公司,视投资金额的大小,由各公司负责人、事业部负责人、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