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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8:38:10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27 日(周五)下午 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淼根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0 人,代表股份 161,924,88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8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1,135,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95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7 人,代表股份80,789,7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7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6 人,代表股份 23,772,34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84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21,4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5 人,代表股份22,950,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5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4,028,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209%;
反对 1,0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7%;弃权46,8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4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774%;反对 1,0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639%;弃权 9,68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587%。
此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4,017,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139%;
反对 1,0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9%;弃权46,86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3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294%;反对 1,0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723%;弃权 9,6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983%。
此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4,004,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060%;
反对 1,0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9%;弃权46,88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1,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756%;反对 1,0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723%;弃权 9,7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521%。
此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淼根(持股 50,843,082 股)、陈根荣(持股 29,470,662 股)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43,129,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479%;
反对 1,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9%;弃权37,34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460,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801%;反对 1,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921%;弃权 1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7%。
此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3,931,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606%;
反对 1,1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9%;弃权46,84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94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664%;反对 1,1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426%;弃权 9,67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910%。
此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3,971,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852%;
反对 1,0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1%;弃权46,8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987,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338%;反对 1,0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372%;弃权 9,7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290%。
此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3,984,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934%;
反对 1,0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1%;弃权46,8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01,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902%;反对 1,0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825%;弃权 9,70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273%。
此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3,89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396%;
反对 1,1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5%;弃权46,87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914,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238%;反对 1,1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329%;弃权 9,70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433%。
此议案获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4,005,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063%;
反对 1,0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9%;弃权46,8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2,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781%;反对 1,0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288%;弃权 9,6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931%。
此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曙光、沈逸凡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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